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规则
依据《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们别离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依据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则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,实行勤勉尽责责任,安排公司完善内控准则、信息揭露发表准则并严格履行,实在保护整体股东合法权益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